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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部门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、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

文章作者: | 发布时间: 2022-12-26

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,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,1月12日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、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对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关税〔2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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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,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,1月12日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、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对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关税〔2016〕8号和财关税〔2019〕15号,以下统称管理办法)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进行了调整。具体内容为:

一、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

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(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,下同)的口岸进、出境免税店,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(或口岸业主,下同)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,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,仅能延期一次,最多延长2年。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。

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。签署延期协议后,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。

二、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

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,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、出境免税店,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,妥善安排招标工作,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,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。

三、未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免税店

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,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,报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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